新生儿死亡证明需要什么

新生儿死亡证明需要什么

意外总是在不经意中到来,对于新生儿来说对家庭是一件喜事,但是面对新生儿死亡的时候确实天大的噩耗。那么,在新生儿死亡之后办理死亡证明需要什么材料呢?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生儿死亡证明需要什么

根据规定,丧属在办理火化手续时,必须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1、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加盖所在地公安部门印章。

2、在住所死亡的,其家属向当地公安部门书面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书》。

新生婴儿死亡证明要报哪里备案

一、在县级以上医院死亡的婴儿,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

二、在乡级医疗单位死亡的婴儿必须有服务所人员临场验证,并共同出具证明。

三、在村或其它场所死亡的婴儿,24小时内必须有必须有村支部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的其中二人和一名服务所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在《婴儿死亡报告书》上签名证明,当月报送乡镇计生办,出具假死亡证明。

重庆主要墓地及交通线路

重庆主要墓地及交通线路
主城区主要墓地路线
【巴南】
观音阁公墓路线
自驾市民可从渝南大道或内环大山村路口下道后,行驶至巴南区炒油厂路口,转道南泉即可;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市民可以自南坪乘611线路直达,或坐轻轨到炒油厂路口后搭乘定线车或公交车到达。
【南岸】
南山龙园公墓路线
自驾市民,除龙黄路、广黔路外,还可以选择四公里内环—内环快速路—向黄路或由内环快速路—茶园新区—长生桥—黄明路到达龙园公墓。遇停车位满时,在黄明公路龙园路口往长生方向道路右侧顺向停车,然后步行前往。下山时,可选择南山龙园(出大门左转)—黄明路—茶园—内环快速路,或南山龙园—黄桷垭崇文路—向黄路。
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市民可选择在南坪公交枢纽站乘坐直达专线,或在上新街乘坐177路公交车前往。
观音山公墓 涂山公墓线路
南岸观音山公墓和涂山公墓都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弹广路附近,市民自驾出行祭祀的话,主要由内环城市快速路经过大佛寺大桥跨过长江由盘龙立交下道,到弹广路,或者过朝天门大桥在盘龙立交下道,到弹广路。无论从哪个区域到弹广路盘龙立交都是必经之路,清明节期间拥堵是必然的,市民可以错峰出行。
此外,乘坐公交车的话,市民可以步行至南城大道站,乘坐363路或385路公交车,到南岸大石坝站下。
莲花山公墓线路
莲花山公墓位于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的莲花山上,南坪乘车往弹子石方向右侧,在公墓路口下车,步行十余分钟即到。市民自驾去莲花山公墓,主要经过弹子石新街,或者涂山路到达。而选择公共交通的市民则可一在南坪乘坐363、354、320等几路公交车到达。
【九龙坡】
白市驿龙居山陵园路线
自驾最快捷的方式是通过中梁山隧道到达,但中梁山隧道去年日均车流量就超过7万辆,所以可绕道而行,从西环下道进入内环快速路,在渝遂立交绕行渝遂高速至西永下道,再通过普通公路至含谷;或绕行华福路至白市驿、含谷。
【江北】
重庆寺坪陵园路线
寺坪陵园将依托885路公交开行临时线路班车,可以在红旗河沟公交枢纽站、虾子蝙兰溪小区广场或者唐家沱东风厂门口乘车。
【沙坪坝】
歌乐山公墓路线
市民乘坐公交的话,在牛角沱、观音桥、石桥铺、沙坪坝等各个区都有公交车、大巴车直抵公墓大门口,或者换轻轨1号线在沙坪坝下车,然后280路公交站下行(方堰塘-沙坪坝火车站(站东路)) 换乘1次;返回,从歌乐山公墓出发乘坐280路下行。
市民自驾则主要是走G93成渝环线高速渝隧段,路过马桑湾大桥,渝隧立交,内环城市快速路,这几条路线,最后经过中梁山隧道,到达歌乐山公墓。
错峰出行 避开高峰期
根据往年清明交通情况,出现拥堵的时间主要是集中在早上10点到11点,下午两点半到三点半,这两个时段。所以市民如果不赶时间,可以选择在上午9点之前或下午4点之后错峰出行,避免拥堵现象。
今年,清明下长假高速路继续免费,各大公墓周边车流量必然很大,势必会造成公墓周边的拥堵,而且一些公墓停车位有限,所以市民出行可以选择乘坐公交车、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缓解交通拥堵。
其实近年,步行祭祀也日趋流行,往年无论是在石桥铺殡仪馆、四公里公墓、龙居山陵园,还是歌乐山公墓等,都会很多市民提着水果零食,用“11路公交车”最绿色的出行前往祭祀,既锻炼了身体,又呼吸了新鲜空气。

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丧事承办人应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丧事承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殡仪馆、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一份。
第三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助。
第四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费用的,不在《通知》适用范围内。
第五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申请时,应将丧事承办人填写的《补助申请表》内容与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死亡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件退还丧事承办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场核实死者所属类别(城乡低保、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证明,将《补助申请表》第二、三联交丧事承办人办理丧葬事宜。
第六条 殡仪馆凭丧事承办人提交的《补助申请表》第二、三联,对《通知》明确的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收费事宜。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总额在1500元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免收费;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殡仪馆应当尊重死者,依据丧事承办人委托事项为死者丧事提供优质服务,并引导丧属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八条 符合《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在市外死亡火化,或在本市跨区县(不包括主城各区之间) 死亡火化,由于距离较远无法及时取得证明材料的,丧事承办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殡仪馆丧葬服务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向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困难群众丧葬(异地)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补助申请表》)。经审查符合《通知》条件的,凭《(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二联)和殡仪馆丧葬服务费收据向死者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领取补助金。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按照《通知》规定的补助项目,在1500元以内发放基本丧葬服务补助金。基本服务项目费用总额在1500元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异地)补助申请表》一式二份,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各一份。
第九条 殡仪馆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死亡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助费用进行汇总,并按死者户籍所在地编列结算清册,连同《补助申请表》第三联,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同级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死者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殡仪馆。
市石桥铺殡仪馆结算材料送死者所在区民政局办理。
结算清册一式三份,殡仪馆、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补助对象异地死亡火化遗体基本丧葬服务的已补助费用进行汇总,并编列结算清册,于每年12月8日前送同级财政局结算。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妥善保存《补助申请表》、《(异地)补助申请表》第一联和申请材料,并建立数据库备查。数据库内容应包括:死者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困难类别、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以及丧事承办人姓名、身份证明、与死者关系、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应于当年12月5日前将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登记表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12月20日前将年度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统计表报送至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工作的宣传和管理,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对基本丧葬服务费补助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的,由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穴使用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接埋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实行火葬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就地销毁,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寄存的,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死人为其亡灵“开路”

无论死者贫富贵贱,都要为其亡灵“开路”,即使是死在路边的乞丐,好心人也要用张席子将其裹住,请道士为其念一段开路经文,入土安葬。穷家小户死了人,只请一个道士,念“经书”开路后便出丧。家境殷实的,做斋5~7天,要请3~5个道士念“开路经书”、“十殿科书”为亡灵解罪。“解罪”是象征性巫术,按死者的岁数,用青线系上筷子,挂于堂中。道士念一段经文,跪在堂前的孝子就抽去一根筷子,意味着解去一年的罪过,名为“解结”。死者生前打人、骂人、侮辱尊长、杀生、挖别人的地界等等都是罪过。“解结”过程也是对活人的一种教化。道士表演的程序是:起鼓(在供有死者灵位的堂前开始演唱)、开坛(开始歌舞表演)、行香(向本地神灵请示,一般到村土地堂)、荡秽(行巫术清除室内秽气)、降魔(驱鬼,由一道士举一把香火,另一道士左手举钟馗像,右手举剑进行表演)、破四方(向东西南北中五方神灵辞行、请示)、破血污池(专为女人做的法术,女人在世时生孩子的血、经血均被视为不洁之物,亡灵到阴间要投到血污池中受罪,此程序为女死者禳解,并让子女喝下用松针熬成的“血水”代替死者受罪)、进表(向死者宣布,你到阴间将通过哪些关口)、大朝(带领亡灵向地府各神灵朝拜)、安坛(向地府各神灵表示歉意,示亡灵委托给各位了)、送黄金黄灿(用金表纸做成冥钱、金元宝送给地府各地神灵,希 望关照新亡灵)及点笼(给亡人焚烧车马、箱笼及随带行李)等。仪式中道士要边念边舞,其场面充满神秘感。
在重庆石桥铺殡仪馆请道士作法事、打醮,为死人超度,要唱很多道教歌。所谓“七僧八道”,打醮有8人参加,其中一名法师身穿法衣,手执法剑,担任领唱,其余的人身穿道袍担任伴唱。如天门道教歌,七天法事第一天唱《启灯》,招引八方幽魂。第二天唱《卷帘》,请出张天师,接唱《踩八卦》,显示多位真神降临。第三天唱《渡幽》,超度亡魂早渡天堂,然后唱《撒食》,向孤魂野鬼发放粮饷。第四天唱《拜忏》,替亡魂忏悔。第五天唱《敕龙》,求神降福免灾。第六天唱《造船》,表示送瘟神。第七天唱《拜章》,接玉帝、谢神灵、歌功颂德。道教歌的伴奏主要是打击乐器,有磬、土锣、大钹、鼓等。